第三章 会员

 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、名誉会员、外籍会员称号。
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  (一) 拥护本会的章程;
  (二) 热爱地球物理事业,遵纪守法、恪守科学道德和诚信,承认和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(三) 个人会员是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或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科技工作者,以及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,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管理工作者;
外籍会员应是在地球物理科技领域上有较高学术造诣,对我国友好,并愿意与本会联系、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。
  (四)单位会员是与地球物理学科相关、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、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设计、服务等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社会团体。
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 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  (三) 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批通过,或由本会委托对口省级学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批准,最后报本会登记备案;单位会员、外籍会员由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批通过。
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外籍会员除外);
  (二) 优先、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(三)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  (六)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  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  (六)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,本会应予提示。如第2年仍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