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监事会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秘书长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,不少于三人。
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 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选举监事长、副监事长;
  (二)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  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  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;
  (五)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;
  (六)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 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表决。
 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 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